看看魯迅先生小說祥林嫂就有很好的答案。
農有句老話,下堂不為母,過繼不為兒。這句話雖說是有點過了,但既然選擇了再嫁,前夫家的祖墳,肯定是沒資格再進了,再說,你又何臉面去見亡夫?
這個問題我有發(fā)言權,因為我婆婆就是這種情況。公公48歲去世,婆婆在公公未燒滿頭周年時就改嫁了,改嫁的繼父是單身。婆婆和原配有三個孩子,我老公(長子),大姑姐,小叔子。和繼父沒有共同子女。
婆婆跟繼父領證結婚,生活了二十年,繼父又去世了,繼父出殯時,主事忙頭就問我們和繼父的侄子,用不用給我婆婆留合葬的地方。我們和他侄子異口同聲地告訴主事忙頭,不用留。
這就意味著等婆婆百年后,我們一定會接回老家,跟公公合葬。公公這邊親戚沒理由反對也不敢反對。
我們平時跟婆婆閑聊時,也說過這個問題,婆婆總說,誰對我好我就跟誰合葬,但我老公笑笑不說話。心想,到那時你就說不算了。跟誰合葬只有活著的人說了算。
為什么說親戚不能反對,我老公非堅持讓父母合葬呢?
因為在我們這里有個說法,墓地里不能有孤墳(指沒有合葬的墳墓)如果有孤墳,會鬧騰親人,有說會管后人過日子。哪怕是未婚的少男少女去世了,親戚都會想辦法,找個同樣未婚的人合葬,我們稱之為“冥婚”。
回答提問:丈夫五十來歲走了,妻子再嫁人,百年后可以埋入前夫家祖墳嗎?
當然可以,必xu可以,當今社會,五十歲女人丈夫去世,改嫁很正常,沒有做傷風敗俗的事,只是為了生存才走這一步,百年后埋入前夫家合情合理。
如果前夫家阻撓,說明兒女沒有本事,兒女強硬點沒有人敢反對。
延伸回答:現實生活中還有幾種不同情況,順便縷一縷。
1 .丈夫去世,女人再嫁,和前夫有兒有女。新丈夫也是喪偶的,也有自己的兒女。兩個人結婚后沒有共同孩子。
這種情況非常好,女人和新丈夫百年后由各自兒女接回去,各回各家,各找各原配合葬,皆大歡喜,不傷合氣。
2.丈夫去世,女人再嫁,兩個人有兒有女。新丈夫是單身,女人與他再婚后沒有共同兒女,百年后,新丈夫繼續(xù)單身,女人被兒子接回去跟父親合葬。
這種情況新丈夫就輸在沒有兒女上。哪怕領證結婚也沒有用。
3.丈夫去世,女人再嫁,新丈夫也是喪偶的,也有自己的兒女。兩個人重組后有了共同的孩子,這種情況在兩個人百年后就要有說道了。
基本還是由各自兒女接走,各回各家。除非兩個人共同的孩子特別有勢力,能將原本各自有配偶、有兒女的兩個人拆散重組。
總結:首先我是支持女人喪偶后再嫁,盡管也會有很多麻煩事,但總體來說還是利大于弊。
單身一個人獨守空房那份苦一般人承受不住。連個說話的人都沒有,有事還要找個人商量吧。
老伴老伴,老了得有個伴,年紀越大越害怕孤獨,兒女再孝順也不能總陪伴左右。
但是再婚隨之而來的問題就是百年后跟誰合葬?特別是女人容易陷入兩難境地。zui尷尬的是前夫家不要,新丈夫家不留。
這個時候就要開始看兒女了。兒女有實力父母就會如愿。兒女若沒有本事,就在自家耕地角落找個地方另起墳頭,沒什么大不了的,重要是好好活著,享受生活,珍惜當下。
這事兒最好別想嫩么早,從情從理講不論你領證或搭伙與否都不該有此想法,因為你屬于了別人。怎么安排不是像你所要求的那樣回歸前夫家祖墳,有女兒也做不了主。前夫家里極力反對也沒過錯,總不能讓你吃著碗里又看著鍋里吧?你最后請求如愿只有讓女兒和前夫家協(xié)商,協(xié)商不妥真沒招兒。現在搭伙的老頭兒應該有安排,畢竟在一起十幾年了。你也甭合記走后咋咋地也別為難別人,兩眼一閉聽候發(fā)落吧!
女人吶!這個問題不是問題的,你生前都有許多事情都是身不由己的!活著就開心的活著,死后有兒女做主你該埋哪兒!無兒無女也不用想這事情!眼睛一閉什么也不知!
從你再嫁的那天起,你就甭想埋入前夫家祖墳了!
你再嫁,就已不是前夫家的人了,你無權要求死后埋在前夫家祖墳。
你應埋在現任丈夫家的祖墳。
其實,人死了,埋那里已不由死人安排,何必為此事憂慮!埋哪都是由活著的人說了算,你就別白操心了!人都死了,一切都了了,埋不埋、埋哪里也與死人無關,何必自尋煩惱!
既然沒領證,只是名義上的夫妻,那個女的百年之后應該可以進前夫家墳。
如果再嫁的男人是喪偶,那個女的肯定進不了后丈夫墳地!
如按照古制,這是絕對不可能的,即就是親生的兒女同意,族里的其它親屬絕不會同意,因為這是對前夫的不敬。[害羞][害羞][害羞][心][祈禱][祈禱][祈禱]
可以的!這種情況在農村里常有發(fā)生。這個最好征得雙方子女及家人的同意。因為這里面往往會有許多牽連關系,協(xié)商不好會引發(fā)矛盾,甚至形成刑事案件。
女人改嫁是很正常的事情,但以后會有很多事情,處理不當,會有麻煩。
如:丈夫去世后,女人再嫁的、和原夫有無子女、女人再嫁的新丈夫是單身漢、還是離異的有無孩子、女人嫁到這里有無共同生育子女等。
這些情況對于女人去世后可不可以和首任丈夫埋葬在一起都有關系。
一般情況下,女人和原夫(第一任丈夫去世)有子女的,當女人改嫁后死亡的,原丟下的子女們,應該愿意把父母葬在一起,使父母“團聚”。家族人一般也不反對,畢竟各過各的日子,不妨礙誰的利益。
那么,問題來了!取決于女人嫁后的生活情況,比如女人改嫁后嫁的男人是單身漢,并無再生育子女的。這樣,女人和原夫生育的子女們,愿意把母親和父親安葬在一起,都好說,沒有什么其他麻煩。
如果,女人改嫁后和新丈夫有生有子女的、或這個丈夫是離異或妻子亡故的、有留下的子女的,這樣就會有不同的意見出現:
新丈夫的原有子女(不論母親死亡或離異,當然愿意他們的親生父母在一起。而女人和新丈夫生育的子女當然也愿意自己親生父母在一起。形成了這意見不同的兩種情況。
所以,就形成了,女人和第一丈夫所生的子女,在父親亡故、母親改嫁后死亡后,當然愿意把父母葬埋在一起。
但是,母親改嫁后的不同情況,決定了能不能把母親和父親埋在一起。因此,還需要意見達成一致才能如愿。一廂情愿很難達到要求。
我村就有一個這樣的情況,女人在丈夫死亡后改嫁了,家里有一兒一女。改嫁后嫁得是一個大齡單身漢,又生育了一兒二女。
這個女人去世后,該和哪個丈夫埋在一起呢?結果很尷尬和無趣,女人亡后埋葬了,但墳墓骨灰盒反反復復被盜數次。
這個很明白,只有女人兩頭的孩子們所為。盜來盜去,有一方終于泄勁了,老是盜這個也真沒什么意思!耽誤點工夫又費力,隨她去吧!爾后用一塊青磚,刻了母親的名諱和父親葬在了一起,事情不了了之!
農村有一個習俗,即誰都不愿意讓自己的親人做孤魂野鬼,都要生法給已故的孤獨親人們找個配偶(配陰婚或叫冥婚),后人才覺得心理平衡些。
實際上,人死如燈滅,化作一溜煙,啥都沒有了。建墓立牌都是后人的意愿和心理寄托,其實什么事也不頂。您說是不是這個理呢!
處理這種事,沒有什么“正確”與“錯誤”之分,也無法尋找具體的法律依據,只能論當地的具體約定俗成來調解!
我國《民法典》的出臺,就彌補了法律在這個民生方面的不足,其中第八條【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女子在50多歲時丈夫去世,然后跟著別的男人“姘居”,死后還能跟丈夫合葬嗎?這在法律上是沒有具體規(guī)定依據的。即便是官司打到了法院,法院也只能尊重和依照當地的習俗來調解或宣判。
當地民俗允許“合葬”,那就“支持”入祖墳合葬;民俗反對“合葬”,那就“不支持”合葬。我們想問題辦事情,應該一切以時間、地點、和條件為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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