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明星作為公眾人物,利用粉絲流量,一邊收割著大眾財富,一邊享受著社會特權(quán),生活中又不潔身自好,還不容許老百姓吃瓜,天底下有這樣的美事嗎?有這樣的道理嗎?我呼吁,我們的法律監(jiān)察機關(guān)應及時介入調(diào)查所謂明星的不良社會熱點,切實保護社會弱勢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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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討論請吳亦凡代言,員工被開除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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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海潛沙》發(fā)先導預告片,演員全換,觀眾還會買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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