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山東煙臺的網(wǎng)友曬出了自己的戶口本,上面姓名一欄名字為:由小A。讓廣大網(wǎng)友漲了見識,不少網(wǎng)友驚嘆:竟然還能這樣取名!這樣的名字超酷的!
越來越多的網(wǎng)友表示很羨慕有這么特別的名字,并想改一個特別的名字或者給自己的孩子取一個不一樣的名字。那么,在我國到底能否用字幕或者特殊符號作為名字呢?今天知岸帶您普及一下關于姓名的相關法律條文,大家一起漲漲知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姓名權】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禁止侵害他人的姓名或名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姓氏的選取】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yǎng)人以外的人扶養(yǎng)而選取扶養(yǎng)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shù)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tǒng)和風俗習慣。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yǎng)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四條 居民身份證使用規(guī)范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shù)字符號填寫。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對居民身份證用漢字登記的內容,可以決定同時使用實行區(qū)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選用一種當?shù)赝ㄓ玫奈淖帧?/p>
《公安部關于啟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有關事項的通知》附件三中規(guī)定:
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填寫說明:
一、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應使用國務院公布的漢字簡化字填寫,民族自治地區(qū)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選用一種當?shù)赝ㄓ玫拿褡逦淖痔顚憽?/p>
筆者找來相關案例,大家可以結合案例分析。在(2008)月行初字第001號案中,原告趙C在更換第二代身份證時,被告卻以其公安部內部有規(guī)定,該姓名中的名字是漢語拼音字母,屬禁止使用的范疇為理由,而拒絕為原告使用該名字換發(fā)第二代身份證。
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guī)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居民身份證使用規(guī)范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shù)字符號?!钡诙毒用裆矸葑C》是由漢字、數(shù)字、符號三種元素組成的。原告趙C的“趙”是規(guī)范漢字,名“C”既是英文字母,又是漢語拼音字母,也是一種符合國家標準的數(shù)字符號,因此,原告趙C的姓名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原告趙C使用該姓名已有二十二年,在使用過程中未給國家、社會及他人造成不利。
原告趙C于2005年6月進行居民身份證初始登記,經公安機關核準領取了第一代居民身份證,應視為被告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對行政主體而言,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隨意改變其行政行為的內容或就同一事項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公安機關在居民身份證初始登記工作中,完全可以依法、依程序作出允許或者不允許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是,換發(fā)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并不是第一次進行居民身份證初始登記,而是為了提高居民身份證的制作質量和防偽性。公安機關只要“復制”第一代居民身份證上的內容即可,而不是改變登錄的內容。
綜上,姓名權屬于公民的人身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的禁止性規(guī)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就可以使用。被告月湖公安分局應當允許原告趙C保留現(xiàn)有名字,并為其換發(fā)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對于這些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條例規(guī)定,相信大家也都有了很清楚的認知。筆者認為,中國文化博大精深,文字的發(fā)明和由來經過五千年的變遷,每一筆、每一劃都是一個故事。優(yōu)美的中國字、優(yōu)美的中國話使我們的國家有著不一樣的歷史韻味。相比較那些英文,中國文字顯然有著不可超越的特別之處。中國人歷來都講究取名,在大家都追逐特別的時候,也有不少寶爸寶媽給自己的孩子取名字去翻閱詩詞,給自己的孩子取一個如詩的美名,既包含著時代特征、民族烙印,又凝聚了父母的期望和美好愿景。希望大家都能給自己的孩子取一個既美好又有故事的名字,而不是一味的追求著特別。
作者簡介:
秦琰,北京知岸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MBA碩士。擅長知識產權案件及公司日常法律顧問工作,客戶包括多家出版社、軟件公司等。注重理論與實踐的結合,積極撰寫專業(yè)文章,積極參與編寫知岸律師知識產權案例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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