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做不做傷殘鑒定,需要先了解做傷殘鑒定有什么意義,再自己權(quán)衡。
我們來看看法律是怎么規(guī)定的?
刑事案件中,對被害人身體所作的鑒定包括傷情鑒定和傷殘等級鑒定,各有不同的意義
傷情鑒定,主要是作為刑事追訴的依據(jù),分輕微傷、輕傷、重傷等級別,其中,達到輕傷是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即是故意傷害罪與非罪的分水嶺,是定罪的依據(jù),同時也是量刑的依據(jù)之一。
傷殘等級鑒定則主要是作為民事索賠的依據(jù),一共分十個等級,一級最重,十級最輕,如果構(gòu)成傷殘的,在普通民事侵權(quán)類案件中,根據(jù)不同的等級可以計算殘疾賠償金的具體金額。
除此之外,刑事中被害人做傷殘鑒定對于量刑也可能有一定的影響,主要體現(xiàn)在被害人重傷的情況,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一般量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是如果被害人的傷情達到重傷,同時被告人以特別殘忍手段至被害人的傷殘等級在五級以上(四、三、二、一級)的,則可能會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量刑,極端的可判死刑。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除交通肇事罪案件外,審判實踐中判決不支持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項目
根據(jù)法規(guī)定,刑事案件造成被害人損失的,附帶民事訴訟只賠償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導致的實際損失,而最高法司法解釋則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不屬于實際損失,如果當事人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除了道路交通肇事罪案件外,其他類型的案件,判決的時候不支持這些賠償項目,而且,當事人另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也不予以支持。
雖然最高法的這個規(guī)定在實踐中一直廣受詬病,但這個作法已經(jīng)在審判實踐中執(zhí)行了多年。至于最高法為什么要這么規(guī)定,我也表示完全不懂。
小結(jié)
在刑事上,如果是故意傷害罪致重傷并且可能達到五級甚至重于五級,做傷殘等級對被告人量刑可能產(chǎn)生較大影響,可能是量刑十年以上還是十年以下的差別;在民事上,如果是交通肇事罪案件,做傷殘等級可以作為民事索賠的依據(jù),完全有必要,但如果是其他類型的刑事案件,可以作為與對方協(xié)商時作為賠償金額的計算依據(jù),但如果協(xié)商不成時,在現(xiàn)有的審判實踐下,做傷殘鑒定的意義并不是很大。
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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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不做都行,反正也不賠傷殘賠償金(交通事故罪除外)
除了交通肇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