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騎手送餐過程中發(fā)生事故的事情已經(jīng)屢見不鮮,騎手受傷后能不能找平臺擔責,是全社會關心的問題。
一般來說,平臺內(nèi)部騎手受傷是有保障的,因為其與平臺屬于勞動關系,可以認定工傷。
但眾包模式中的騎手想找平臺索賠就有些困難了。
眾包模式下,騎手自主接單,與外賣平臺是中介服務關系,與商家則是運輸合同關系。
因此騎手在路上發(fā)生事故,往往是風險自擔,無法認定為工傷,也難以請求人身損害賠償。
但是近日,一個關于餓了么的民事判決書,保障了外賣騎手的勞動權(quán)益。
具體事由為原告王某在送餐過程中發(fā)生事故受傷,經(jīng)鑒定為二級傷殘。
被告餓了么辯稱與原告為居間關系,不存在雇傭關系,不應由被告承擔原告損失。
法院認為雙方系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建立的新型用工關系,符合雇傭關系特點。
但因原告方未佩戴頭盔且無證駕駛,故被告應按60%的責任比例賠付原告損失。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餓了么賠償原告1090096元。
這個判決應該說具有重要意義,因為這表明以后平臺不能再以自己提供的只是中介服務為由推卸責任。
表面上看,平臺確實起到的是在眾包騎手和商家之間牽線搭橋的作用。
然而實際上騎手從商家接單后,得到的報酬是平臺發(fā)的。
因此騎手和平臺的關系本質(zhì)上是騎手提供勞動,平臺給予報酬,符合勞務關系的特點,應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法院的判決,你支持嗎?